一、1997年3月2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共31个不准)
(一)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5、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6、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4、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四)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3、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4、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5、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六)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2、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3、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5、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二、1997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共23个不准)
1、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2、党政机关召开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谈费。
3、党政机关除经上级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律不准举办其他庆典活动。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
4、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并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准配备移动电话;不准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
6、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准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企业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
7、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8、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未经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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