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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区属事业单位通信费补贴的通知
[ 作者: 佚名    出自:    发表时间: 2007-03-04   点击: 2176   字体大小: ]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甬党办发[2001]81号《关于加强通信工具管理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现就事业单位通信费补贴规定进行如下调整:

  1、各单位、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通信费补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党政机关相应职级补贴标准的前提下,经该事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限额补贴办法,并参照公务员话费管理办法进入本人工资。

  2、通信费列支渠道仍按现在途径办理,享受对象也按此途径审批,并报区纪委备案。

  3、科及科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不再享受住宅电话费补贴。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通信费补贴。

  5、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人员,按同级在职人员的标准发放。

  6、原事业单位手机持机人补贴话费结余处理办法,可按结余总额20%奖励的方案一次性奖给原持机人,其余全部上缴原单位。

  7、此规定在区内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实行,差额拨款单位可参照执行,但不得提高补贴标准。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发现问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

  8、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办公室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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